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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农用三轮与轿车相撞2岁女童亡三轮获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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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中天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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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19:04 来自河北
《故城农用三轮车与轿车相撞2岁女童甩出车窗身亡》后续:
农用三轮车和轿车均负同等责任 农用三轮车车主获赔15万元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焦磊)2011年11月7日上午8时45分许,在邢德公路河北衡水故城县境内,一辆农用三轮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三轮车内的一名两岁半的女童身亡。三轮车主称,车祸是由于交警拦车执法导致,但交警否认了农用三轮车主的说法,此事在当地引起热议。(本报曾予以报道)近日,记者在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获悉,根据交警调查事故认定,农用三轮车与轿车车主均负同等责任,轿车车主包某赔付农用三轮车车主15万元整。
  在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该事故认定书中显示,“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金永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包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鲁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也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事故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张金永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包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最终,经当事双方协商同意,由轿车车主包某一次性赔偿三轮车车主损失费150000元整。
  在采访中,当地许多车主仍对此事十分关注,他们表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执法,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安全守法驾驶,别再让这种悲剧重演,别再让无辜的生命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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